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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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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注册制度」新转变
香港的物业是采用「契约注册制度」;原则上,一个物业的楼契,必须包括「有史以来」一切有关业权转移的纪录。在此制度下,业权转移时,律师要查核过去多年的业权契据,才能确定物业业权。
立法会在2004年通过土地业权条例,条例生效后,将会有长达12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契约注册制度下,所有物业的业权会注册在一个「业权注册纪录」内,而将来买卖物业,律师只需确定售楼一方与注册纪录内的资料吻合,就即可确定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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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业权证明」?
於物业成交前,卖方须就物业给予妥善的业权及证明其享有物业的业权,包括提交批地文件,业权契据及文件供买方律师审阅,及对买方律师之业权质询给予适当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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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长命契」?
「长命契」又名「联权共有人」(Joint Tenant),意思是物业拥有两个或以上业主,若其中一联权共有人离世,仍在生的联权共有人便自动承受该物业权益。购买这类物业,若所有联权共有人均在世,需要其一致同意方可成交。若有任何联权共有人已离世,买家律师一般会要求卖方律师提交已去世联权共有人的死亡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并在契约上加上适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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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踢契」?
「踢契」一般指买方因业权问题,包括卖方律师未能对买方律师之业权质询给予适当答覆,又或是业权本身存有瑕疵,因而退出交易。但「踢契」不一定可以成功,因此准买家必须在签署任何合约前清楚了解物业资料,若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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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提名契」?
若买卖合约中没有条款限制买方把买卖合约的权益转让予第三者,或卖方於买卖合约中同意将物业售予买方或其代名人,买方可提名代名人承受物业。代名人一般为买方成立作持有物业的有限公司,因提名契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交由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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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公契」有何用?
本港物业多属分层大厦形式,每位小业主都共同拥有该大厦的业权。大厦公契除订明能否饲养宠物、管理费外,还包括大厦用途、外墙、公用地方及设施之维修及保养、平台及天台业权和使用权等等,逐一列明业主及占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亦订明如何管理整项物业。它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无论你是第几手的业主,都受其约束。若想知悉大厦公契的内容,可向地产代理或卖方查询,或到土地注册处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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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补地价?
「补地价」一般指土地使用者须向政府或有关法定机构缴付之补偿金,以更改土地的原来用途或解除土地转让限制,一般受补地价影响的土地包括旧区重建楼宇、居屋和丁屋。旧区重建和丁屋的个案多涉及更改土地契约条款;而居屋则涉及转让限制,居屋业主在禁售期过后,若想将单位自由买卖,需向房委会补清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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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钉契楼」?
购买二手楼时,最好对卖方的债务情况有所了解,因为卖方可能正被债主循法律途径追讨欠款,或债主已取得一针对卖方单位的押记令或押记,并把有关押记令或押记登录於土地注册处,俗称「钉契」,「钉契」可从物业契册上看到。因此在签约前,最好透过地产代理和律师了解物业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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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送赠契」?
所谓「送赠契」,即是送赠,不牵涉金钱代价的业权转让契约,受《破产条例》及《遗产条例》监管。藉送赠契转让的物业,其业权会因餽赠者日后去世及/或破产而受到质疑,银行亦有机会因此已不提供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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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及平台业权谁属
不少买家锺情连天台或平台的单位,但当中涉及业权和使用权的问题。购买此类单位时,须先了解该天台或平台是否可供买家独自使用,或是否属於公用地方,若物业转让契约上并没有列明买家可独自使用该天台或平台,则有很大机会该天台或平台属於公用地方。即使该天台或平台可供买家独自使用,也得留意大厦公契内有否订明管理公司或其他人仕有权进入该天台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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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公契」有何用?
本港物业多属分层大厦形式,每位小业主都是共同拥有该大厦的业权。「大厦公契」是用来规定每位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亦订明如何管理整项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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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大厦公契」的资格
香港的多层大厦均有「大厦公契」以规定业主的权利及义务,公契一般会列明物业内是否可以养宠物、露台可否晾衣、管理费如何釐定等。 分契一般由发展商、「首位买家」及管理公司签署。公契由各方适当签署及於土地注册处注册后,便对有关大厦之其他业主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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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订业权
准买家在签署临时合约前,应先决定物业之业权将分配,如唯一拥有(Sole Owner),即物业只有由一位产权人独自拥有;联权共有(Joint Tenant),物业拥有人多於一位,若其中一人离世,业权由在世的共有人承受;分权共有(Tenant in Common),所有之物业拥有人以百分比形式拥有业权,若其中一人离世,业权则由其遗产受益人所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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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一手楼加名需知
物业於楼花期内,如要在合约上「加名」,该名人士必须为原先买家之直系亲属;如买家选用了即供按揭,加名时亦必须要先得按揭银行批准。此外,亦应留意发展商会否收取有关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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