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多层大厦联合业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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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其他业主分权共有土地权益
- 独立拥有及全权处理若干业权份数
- 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大厦之公用地方及设施,例如走廊、楼梯、升降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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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共契约(Deed of Mutual Covenant DM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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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法律约束力
- 对签约各方及其承让人或承继人均有约束力
- 订立公契目的
- 由发展商与第一位小业主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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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典型公契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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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厦名称及坐落地段
- 单位所占业权及其不可分割的份数
- 发展商之业权及预留大厦部份及其他权利
- 业主缴付管理费之责任
- 列明公用地方如楼梯、走廊等
- 列明公用设施如升降机、消防系统、排污系统、电力系统等
- 各业主互相监察及约束使用其名下单位及大厦公用部份
- 委任大厦管理公司
- 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立案法团的程序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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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筑物管理条例》与大厦公契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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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者是大厦管理人之权力来源
- 由於公契之不公平条款,条例订入了强制性条款及增订条款,以补充公契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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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款 - 《建筑物管理条例》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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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开支总额的整定,如超出开支总额20%,订立合约前须招标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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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目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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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开设银行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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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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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订立合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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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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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团终止经理人的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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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业主立案法团拟终止经理人合约,需最少徵得50%业权份数同意,如未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只有业主委员会,则只能对经理人作监 察而不能够终止经理人合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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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订条款 - 《建筑物管理条例》附表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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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及未有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按DMC成立之业主委员会(不论其名称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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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厦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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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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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立案法团或由公契所授权的大厦管理人,都有执行公契内载明有关建筑物的控制、管理及行政争议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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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契赋予管理人制定屋苑守则(House Rules)利便管理,但守则不能抵触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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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在采购物料或挑选工程服务等,如价值超过十万元或相等法团每年预算两成时(以较小者为准),均须招标承办 |
- 管理公司对业主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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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交管理费及维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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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自条例及公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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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小额钱债审裁处或法院追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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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欠款登记於土地注册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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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业主仍欠款,向法院申请将物业卖出清还欠款 |
- 非法建筑物
a.
1 |
违反政府批地条款 - 建筑物条例S.24之清拆令影响有关单位,不会影响该受影响单位业主分权共有该土地权益之其他业主 |
b. |
公契有列明不得改建、或作出违反政府批地条款及建筑物条例之行动 |
c. |
条例建筑工程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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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走火通道或在天台、平台进行僭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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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烟明后的楼梯间开设门、抽气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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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加建铁笼、檐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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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外掩门闸、阻塞走火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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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接驳喉管,例如将污水渠连接雨水渠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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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业主之间的法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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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或滋扰
- 如天花渗水,可以滋扰(Nuisance)为理由提出诉讼
- 若涉及违反公契,管理经理可控告有关人仕
- 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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