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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常 识


专业知识

法 律 常 识
1. 业 主 与 买 家 权 益
2. 楼 花 买 卖
3. 大 厦 管 理



3. 大 厦 管 理

1. 多层大厦联合业主制度
 
  • 与其他业主分权共有土地权益
  • 独立拥有及全权处理若干业权份数
  • 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大厦之公用地方及设施,例如走廊、楼梯、升降机等
2. 公共契约(Deed of Mutual Covenant DMC)
  • 具有法律约束力
  • 对签约各方及其承让人或承继人均有约束力
  • 订立公契目的
  • - 订立各业主之间权利和责任
    - 为大厦管理
  • 由发展商与第一位小业主签订
3. 典型公契条文
  • 大厦名称及坐落地段
  • 单位所占业权及其不可分割的份数
  • 发展商之业权及预留大厦部份及其他权利
    - 外墙可作广告用途
    - 可为大厦定立名称
  • 业主缴付管理费之责任
  • 列明公用地方如楼梯、走廊等
  • 列明公用设施如升降机、消防系统、排污系统、电力系统等
  • 各业主互相监察及约束使用其名下单位及大厦公用部份
  • 委任大厦管理公司
  • 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立案法团的程序及办法
4. 《建筑物管理条例》与大厦公契的关系
  • 两者是大厦管理人之权力来源
  • 由於公契之不公平条款,条例订入了强制性条款及增订条款,以补充公契之不足
      强制性条款 - 《建筑物管理条例》附表
      - 管理开支总额的整定,如超出开支总额20%,订立合约前须招标进行
      - 帐目的保存
      - 经理人开设银行户口
      - 特别基金
      - 经理人订立合约
      - 经理人辞职
      - 法团终止经理人的委任
      -
    -
    如业主立案法团拟终止经理人合约,需最少徵得50%业权份数同意,如未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只有业主委员会,则只能对经理人作监 察而不能够终止经理人合约
      - 增订条款 - 《建筑物管理条例》附表8
      -
    -
    如未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及未有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按DMC成立之业主委员会(不论其名称为何)
5. 大厦管理
  • 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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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立案法团或由公契所授权的大厦管理人,都有执行公契内载明有关建筑物的控制、管理及行政争议的责任
    - 公契赋予管理人制定屋苑守则(House Rules)利便管理,但守则不能抵触法律
    -
    -
    根据条例,在采购物料或挑选工程服务等,如价值超过十万元或相等法团每年预算两成时(以较小者为准),均须招标承办
  • 管理公司对业主之行动
      追讨欠交管理费及维修费
      - 权力来自条例及公契
      - 经小额钱债审裁处或法院追讨
      - 将欠款登记於土地注册处登记
      - 若业主仍欠款,向法院申请将物业卖出清还欠款
  • 非法建筑物
    a.
    1
    违反政府批地条款 - 建筑物条例S.24之清拆令影响有关单位,不会影响该受影响单位业主分权共有该土地权益之其他业主
    b. 公契有列明不得改建、或作出违反政府批地条款及建筑物条例之行动
    c. 条例建筑工程包括
      - 改建走火通道或在天台、平台进行僭建
      - 在防烟明后的楼梯间开设门、抽气孔等
      - 非法加建铁笼、檐篷等
      - 安装外掩门闸、阻塞走火通道
      - 非法接驳喉管,例如将污水渠连接雨水渠等等
6. 业主之间的法律诉讼
  • 侵权或滋扰
  • 如天花渗水,可以滋扰(Nuisance)为理由提出诉讼
  • 若涉及违反公契,管理经理可控告有关人仕
  • 禁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