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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常 识


专业知识
 
法 律 常 识
1. 业 主 与 买 家 权 益
2. 楼 花 买 卖
3. 大 厦 管 理



1. 业 主 与 买 家 权 益

1. 分析临时买卖合约条文
 

1.1 临时买卖合约的法律约束力源自四个基本原素,缺一不可:

  • 要约(Offer)
  • 受约(Acceptance)
  • 代价 / 约因(Consideration)
  • 受法律约束的意图(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hip)

1.2 临时买卖合约是一份三方面的合约,牵涉:

  • 卖方
  • 买方
  • 物业代理

1.3 临时买卖合约日期

  • 与成交日不得少於一个月
  • 用以计算印花税期限
  • 如成交时限短,须将临时买卖登记於土地注册处以取得优先权
  • 如於临时买卖合约上漏填日期,可根据实际签妥日期补填。合约日期不可以事后追溯Date Back,以免日后一方想悔约时以此作争拗。如代理与买家於昨天订立一份临时买卖合约,但业主今天才落实签署,代理有需要将合约日期改为今天

1.4 买卖双方资料须纪录於临时买卖合约上:

  • 姓名
  • 地址
  • 身证号码
  • 买卖双方资料用作釐印及诉讼
  • 买卖双方资料如通讯地址等,必须填写,不可遗漏。有个案显示,有买家与业主订立临时买卖合约后不知所踪,业主拟追究买家悔约但无法送递法律文件,最后业主追究代理疏忽

1.5 以查册为准

  • 如查册上并无满意纸登记,必须加上只转售衡平法权益的附加条文

1.6 主要条款

  • 必须清楚明确,否则可令合约失效
  • 主要条款包括:
    「楼价
    「付款期限及方式」
    「成交日期,避免假期」
    「是否交吉交易」

1.7 正式合约引发的问题

  • 买卖双方不能就正式合约达成协议时,很多时会就是否须如期加付订金方面有不同见解。实际上须视乎临时买卖合约所载的条款而定。坊间一些临时买卖合约会注明:「......於正式买卖合约时加付订金......」,此条款列明只於签正式合约时才付订金,如无正式合约便不须加付;另有一些临时买卖合约则注明:「.......於某年某月某日签署正式合约。於某年某日加付订金」,则可看成无论是否签订正式合约亦须於指定日期加付订金
  • 签正式合约当天如遇黑色暴雨或挂八号风球,买方应按临时合约所订明的日子如期签署正式合约

1.8 储订条款

  • 条款必须明确指明买方律师於何时放订予业主
  • 删除条款对买家购成一定风险,因为律师在无可选择的情况下将要放订给业主

1.9「提名人」或「转售人」

  • 如无特别声明,业主无权反对买家加「提名人」或「转售人」
  • 至於加「提名人」是否需加付釐印则视乎「提名人」是否受豁免,如属父母、子女、配偶无需加付釐印

1.10 免除债项条款

  • 按揭
  • 押记
  • 维修令 - 业主如储备一笔足够款项於律师楼,买家不能以此作悔约的理由
  • 未完成的合约等

1.11 现状交收

  • 现状指现在存有的一切状况,包括可见或不可见的。
  • 隐藏性或看不见的损坏 - 业主不知情不须负责
  • 业主知情则须负责

1.12 连约物业

  • 业主须出示租约正本(已打釐印)
  • 须注明下列安排於连租约出售之物业:
    「连家俬出售,否则原业主於租约期满可向新业主追讨家俬,引发不必要的问题」;
    「成交当日租金谁属」;
    「按金怎样处理」。

1.13 悔约

  • 悔约不一定要签取消合约
  • 如业主悔约必须於第一时间表态(一般要24小时通知)
  • 釐印可以申请豁免或退回

1.14 签署临时买卖合约后买卖双方可自由转换律师行

1.15 买卖双方支付的佣金,代理须如实填报

1.16 釐印费

  •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可申请延期至成交日30天内缴付,延期手续费为伍佰圆
  • 车位与住宅如分开买卖,一经发现,仍须支付十足釐印费
  • 购买了低於市值楼宇,政府仍可跟据市值徵收釐印

1.17 家俬清单

  • 以现状交收
  • 列明牌子及型号
  • 入墙家俬无须特别列明

1.18 附页备注

  • 正式合约会令临时合约连附页条文一起被取消,最稳妥做法是买卖双方签署正式合约后,再於附页条文上加签,从新确认附页条文。常见附页条文如下:
    「未经授权的改建楼宇私人附加条款」;
    「维修令额外条款」;
    「售后租回条款」;
    「买方提早借楼装修条款」。

1.19 签名

  • 一般公司用胶印即可,无须动用钢印 (钢印於签楼契时使用),但如签临时合约时并无任何印鑑,手书For and on Behalf of
    亦可
    私人名义一般不能代他人签署,除非持有有效授权书

1.20 授权书的种类

  • 全权
  • 只可出租
  • 只可出售
  • 可代签收楼价,但支票抬头为业主。
  • 外国授权书引发很多问题,为避免如格式不符等问题,最理想是於香港议订后送到外国签署
  • 注意授权书的有效期
   
2. 业权质询
 

2.1 买方就楼契内容或物业之状况向卖方提出问题,由律师行提出

2.2 业主需证明良好业权及完满解答买方之合理质询,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取消
合约、退订甚至要求赔偿

2.3 提出时限

  • 正式合约内有规定,一般收到楼契后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提出明显之问题,如僭建物必须第一时间提出

2.4 完满解答时限

  • 成交前合理时间,最少一个工作天
  • 即使业权没有问题,业主亦有责任就业权提问作出完满解答

2.5 常见业权质询问题

  • 欠契
  • 签名走样
  • 公司签契之授权
  • 授权书效力
  • 用途
  • 僭建及改建
  • 楼宇单位数目与入伙纸不符

2.6 一般解决方法

  • 延期交易
  • 传讯令状 - 留待法庭判决
  • 签取消合约
  • 争取时间找答案
  • 业主坚持业权完整,没收订金,准备诉讼
   
3. 银主盘
 

3.1 当业主有违反按揭契之规定,银主就可行使其权力,收楼及卖出物业

3.2 银主权力

  • 由《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及按揭契赋予
  • 一般银主在成交之时已登记按揭契文件,有绝对优先权
  • 其他登记债项,一概不用理会

3.3 银主合约的特别条文

  • 不得转名或转售
  • 不会撤销其他已登记的押记或债项
  • 不清理现存杂物,不交管理费、差饷
  • 不得提出有关公司签名之业权质询
  • 一经签署合约就需要接受业权
  • 不提供不足够之业权文件或正本
  • 其他条文:维修令 违约出售

3.4 针对特别条文之处理方法,视乎个别情况在签临时合约前

  • 安排律师查契
  • 安排测量师视察物业
  • 询问管理处有没有欠管理费、管理按金、赤字分摊及维修等
  • 查册内有没有公司曾经参予买卖,查公司之签署方式

3.5 银主盘在法律上的优点:

  • 不会欺诈
  • 不用储订
  • 不用担心其他押记
  • 一定不是负资产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