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 业 出 击 攻 略
按 揭 知 多 少
买 卖 流 程
法 律 常 识


专业知识

法 律 常 识
1. 业 主 与 买 家 权 益
2. 楼 花 买 卖
3. 大 厦 管 理



2. 楼 花 买 卖

1. 何谓「楼花」?
  • 未落成物业;或发展商首次推出发售的楼盘,可由一间律师楼代表买卖双方
2. 满意纸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 满意纸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俗称 CC / Letter of Compliance ,俗称LC)适用於官批土地,符合政府批地条件后由地政署发出,作用是将土地之 「衡平法权益」 (Equitable Interest) 转为「实益权益」(Legal Estate)
3. 入伙纸 (Occupation Permit)
  • 入伙纸 (Occupation Permit , 俗称OP ) ,楼宇建筑完成,经屋宇署验楼,符合结构安全等规定,便发出入伙纸
4. 楼花买卖的管制
4.1 发展商方面
  有相当管制,以保障买家,於批地条款中,对发展商有如下管制:
 
  • 清楚交待面积
  • 交待完成日期
  • 储订及放订安排
  • 转名费上限
  • 发售方式等等
4.2 买家方面
  无甚限制,可自由转售,但付印花税的责任仍然保留
  注:入伙前不得转让限制已撤销
   
5. 印花税
5.1 做楼契前,每次转让均须支付一次印花税
5.2 买卖合约后30天内缴付
5.3 可延期至楼契后30天内缴付,但不超过3年
5.4 延期期间内转让,7天内付清印花税
5.5 逾期罚款,最高是印花税10倍
   
6. 入伙日期

6.1 「官契」土地楼盘

  • 一般是旧楼重建
  • 入伙前需有由屋宇署发出的入伙纸
    注:官契 (Government Lease) 不需要满意纸

6.2 「官批」土地楼盘

    即 conditions (包括卖地、换地及批地官批等)
  • 一般是全新地皮 (如填海区、铁路上盖等)
  • 入伙前需有由屋宇署发出的入伙纸及地政署发出的满意纸
  • 若发展项目庞大,政府将发出临时入伙纸及售楼同意书 (Consent to Assign)或分期满意纸 (Phased CC),待整个项目完成后才发正式入伙纸及满意纸
  • 一些物业虽入伙多年,仍未有满意纸,业权仍然是「衡平法」权益,买卖时须於临约订明,以免日后争抝

7. 收楼程序

   
8. 拖延收楼的后果
  • 如未付清楼价,会构成毁约,一般发展商给予21日宽限期,但会罚息 ( 约P+2%),之后发展商会随时出信杀订并保留追讨差价权利,如已付清楼价只欠杂 费,亦属毁约,但发展商一般很包容。已做即供买家可趁此时摸出。
9. 入伙日期
9.1 即供:签约后一个月内付清楼价,如须贷款,要签「楼花按揭」 (俗称 EM),入伙时再签「现楼按揭」
   
9.2 建筑期:签约后付订金数次,馀款七至八成入伙时付清
   
10. 公开抽签形式购买楼花流程

   
11. 买家应付费用(随楼价外)
11.1 买卖合约律师费
11.2 买卖契律师费
11.3 按揭契律师费
11.4 印花税
11.5 图则费、公契费、全套楼契之律师费 ( 须注意旧楼重建的楼契会较新批地皮的楼契贵上好几倍,应事先问明发展商费用若干,以免入伙时大失预算 )
11.6 上期管理费、管理费按金、公共设备按金、设备基金及泥头费等
   
12. 楼花转让方式

12.1. 买筹

情况:卖方已中签,未拣楼,找到买家买筹,有赚价

12.1.1 买筹程序

  • 双方签署买卖 (筹) 合约
  • 买方将筹价以现金或本票交地产代理保管
  • 於指定日期买卖双方到售楼处拣楼
  • 拣楼不成功,筹价由卖方没收,作为赔偿损失
  • 拣楼成功,卖方与发展商签署临时合约,而买卖双方亦同时签署转名合约,其后代理将筹价全数交给卖方
  • 尽快到发展商处办理转名手续
  • 於指定日期到发展商律师行签取消合约及新买卖合约
  • 卖方取回入签时所付订金,买方付釐印、订金及律师费等

12.1.2 买

  • 卖方不出现拣楼,或已将筹卖给他人
  • 卖方不出席发展商做转名或拒签转名文件
  • 买方拣楼后,不出席发展商做转名

12.1.3 注

  • 必须提醒双方买筹之风险及需听取独立法律意见
  • 如双方同意,在签署楼花 (转 名) 合约之同时交保证金予代理保管


12.2. 转名 ( 俗称做
「Cancellation」)

12.2.1 程

  • 代理只需安排签一次合约,即物业 (楼花) 出售与购买 (转名)合约

12.2.2 订金

  • 「买筹」及「转名」中买方所付之订金,全部由代理以中间人保管,以保障买方。
  • 为防买方「弹票」,收订指定要买方用现金、本票或信用咭支付,支票不可接受。

12.2.3 转名的特点

    优点:
  • 直接与发展商交易,低风险
  • 一手楼花较二手楼花容易上会
    缺点:
  • 赚价、釐印及转名费须即时支付,资金要充足
  • 转名后发展商可能取消优惠
  • 如卖方蚀让仍用原价购入,买方会多付釐印,应选择做转售
  • 如楼价上升仍用原价购入,未能省却釐印因发展商以新价计算
  • 付款方式要跟发展商原有规定,欠缺弹性

12.3. 转售 (Sub-Sale)

12.3.1 程序及特性

  • 买家甲与发展商签署主合约 (Principal Agreement)
  • 买家甲将主合约权益转售予买家乙,签署转售合约 (Sub-Sale Agreement)
  • 买家乙可将权益售予买家丙,签 (Sub-Sub-Sale Agreement)
  • 如此类推,转售次数不限
  • 如买家丙并无再转售,入伙做契便成为第一手业主,买家甲与乙在楼契中角色为确认人 (Confirmor),确认业权由发展商转到最终买家手中

例:转售两次,买卖契结构如下

上述例子的买卖涉及三张买卖合约,须缴付三次釐印做楼契时四方均须签署,缺一不可,为保障业权转移顺利可要求卖方做「不可撤销售权书」。如甲给乙、乙给丙,丙可代甲乙签署买卖契,甲乙不出现亦不影响成交 (除非楼款不足,如甲或乙是蚀让 )

成交必须是同一日,成交时间每次转售最少推前三小时,如此类推
送尾数成交时间:

(注:因时间性为合约主要要素,迟到一分钟可被「杀订」)


12.3.2 不可撤销授权书 (Irrevocable Power of Attorney)

  • 任何情况都不会被撤销或失效 ( 除非签名或内容有错 )
  • 每次转售合约时一并签署,个人或公司均可
  • 授权书必须具有可将授权 「下放」(Delegate) 之条文
  • 一般由卖方律师草拟,买方律师批核,最终视乎双方协议,最理想在临约订明,以免争抝。
  • 律师费一般各自负担
  • 最理想由家保管


12.3.3 包供与续供的处理

    发生情况
  • 确认人 (卖方) 已经上会做衡平法按揭 (EM),每月要供会,而买方不上会,入伙时才付尾数
    包供
  • 卖方每月按时供楼,直至入伙赎回按揭,以无负债情况转手,在临时约中无须加上特别条文
    续供
  • 买家在签正式合约后开始代卖方供会。
  • 须小心卖方收下买方供款但不供楼
  • 双方应事先协议解决下列问题,每一细节必须清楚,避免发生争抝
  • 只供利息?抑或本息?
  • 供款交谁?卖方?银行?律师行?
  • 第一次於何时供款?签约同日或该月之供款日?
  • 利率改变怎办?
  • 如供会以月息计算,最后一期怎办?
  • 如有罚息期,期内入伙,谁付罚息?


12.3.4 续供问题

  • 一切视乎双方协议,每一细节必须清楚避免争拗


12.3.5 续供要注要事项

    因楼花转售已无甚限制,用二手临约加附件 (即「楼花临时买卖合约附件」)已足够,且较简便。
      卖方为第几手 confirmor 用以计算成交时间
      • 卖方是否有上一手给予之「不可撤销授权书」,以决定是否可再做授权书,如无的话,可考虑不买
      • 卖方或再上一手有否上会以决定是否储订或续供等安排
      • 入伙通知是否已出或将会短期内出,以决定成交日期


12.4 转售的特点

    好处
  • 适合资金少之买家
  • 按揭可高达当时之七成或以上
  • 付款方式较有弹性
    坏处
  • 风险较高
  • 二至三手衡平法按揭 (EM) 较难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