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何谓「楼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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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落成物业;或发展商首次推出发售的楼盘,可由一间律师楼代表买卖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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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满意纸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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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意纸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俗称 CC / Letter of Compliance ,俗称LC)适用於官批土地,符合政府批地条件后由地政署发出,作用是将土地之 「衡平法权益」 (Equitable Interest) 转为「实益权益」(Leg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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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入伙纸 (Occupation Perm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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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伙纸 (Occupation Permit , 俗称OP ) ,楼宇建筑完成,经屋宇署验楼,符合结构安全等规定,便发出入伙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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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楼花买卖的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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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展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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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当管制,以保障买家,於批地条款中,对发展商有如下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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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楚交待面积
- 交待完成日期
- 储订及放订安排
- 转名费上限
- 发售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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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买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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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甚限制,可自由转售,但付印花税的责任仍然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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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入伙前不得转让限制已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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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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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做楼契前,每次转让均须支付一次印花税
5.2 买卖合约后30天内缴付
5.3 可延期至楼契后30天内缴付,但不超过3年
5.4 延期期间内转让,7天内付清印花税
5.5 逾期罚款,最高是印花税1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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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入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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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官契」土地楼盘
- 一般是旧楼重建
- 入伙前需有由屋宇署发出的入伙纸
注:官契 (Government Lease) 不需要满意纸
6.2 「官批」土地楼盘
即 conditions (包括卖地、换地及批地官批等)
- 一般是全新地皮 (如填海区、铁路上盖等)
- 入伙前需有由屋宇署发出的入伙纸及地政署发出的满意纸
- 若发展项目庞大,政府将发出临时入伙纸及售楼同意书 (Consent to Assign)或分期满意纸 (Phased CC),待整个项目完成后才发正式入伙纸及满意纸
- 一些物业虽入伙多年,仍未有满意纸,业权仍然是「衡平法」权益,买卖时须於临约订明,以免日后争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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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收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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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拖延收楼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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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未付清楼价,会构成毁约,一般发展商给予21日宽限期,但会罚息 ( 约P+2%),之后发展商会随时出信杀订并保留追讨差价权利,如已付清楼价只欠杂 费,亦属毁约,但发展商一般很包容。已做即供买家可趁此时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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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入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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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即供:签约后一个月内付清楼价,如须贷款,要签「楼花按揭」 (俗称 EM),入伙时再签「现楼按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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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建筑期:签约后付订金数次,馀款七至八成入伙时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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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开抽签形式购买楼花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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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买家应付费用(随楼价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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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买卖合约律师费 |
11.2 |
买卖契律师费 |
11.3 |
按揭契律师费 |
11.4 |
印花税 |
11.5 |
图则费、公契费、全套楼契之律师费 ( 须注意旧楼重建的楼契会较新批地皮的楼契贵上好几倍,应事先问明发展商费用若干,以免入伙时大失预算 ) |
11.6 |
上期管理费、管理费按金、公共设备按金、设备基金及泥头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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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楼花转让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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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买筹
情况:卖方已中签,未拣楼,找到买家买筹,有赚价
12.1.1 买筹程序
- 双方签署买卖 (筹) 合约
- 买方将筹价以现金或本票交地产代理保管
- 於指定日期买卖双方到售楼处拣楼
- 拣楼不成功,筹价由卖方没收,作为赔偿损失
- 拣楼成功,卖方与发展商签署临时合约,而买卖双方亦同时签署转名合约,其后代理将筹价全数交给卖方
- 尽快到发展商处办理转名手续
- 於指定日期到发展商律师行签取消合约及新买卖合约
- 卖方取回入签时所付订金,买方付釐印、订金及律师费等
12.1.2 买筹风险
- 卖方不出现拣楼,或已将筹卖给他人
- 卖方不出席发展商做转名或拒签转名文件
- 买方拣楼后,不出席发展商做转名
12.1.3 注意事项
- 必须提醒双方买筹之风险及需听取独立法律意见
- 如双方同意,在签署楼花 (转 名) 合约之同时交保证金予代理保管
12.2. 转名 ( 俗称做 「Cancellation」)
12.2.1 程 序
- 代理只需安排签一次合约,即物业 (楼花) 出售与购买 (转名)合约 。
12.2.2 订金
- 「买筹」及「转名」中买方所付之订金,全部由代理以中间人保管,以保障买方。
- 为防买方「弹票」,收订指定要买方用现金、本票或信用咭支付,支票不可接受。
12.2.3 转名的特点
优点:
- 直接与发展商交易,低风险
- 一手楼花较二手楼花容易上会
缺点:
- 赚价、釐印及转名费须即时支付,资金要充足
- 转名后发展商可能取消优惠
- 如卖方蚀让仍用原价购入,买方会多付釐印,应选择做转售
- 如楼价上升仍用原价购入,未能省却釐印因发展商以新价计算
- 付款方式要跟发展商原有规定,欠缺弹性
12.3. 转售 (Sub-Sale)
12.3.1 程序及特性
- 买家甲与发展商签署主合约 (Principal Agreement)
- 买家甲将主合约权益转售予买家乙,签署转售合约 (Sub-Sale Agreement)
- 买家乙可将权益售予买家丙,签 (Sub-Sub-Sale Agreement)
- 如此类推,转售次数不限
- 如买家丙并无再转售,入伙做契便成为第一手业主,买家甲与乙在楼契中角色为确认人 (Confirmor),确认业权由发展商转到最终买家手中
例:转售两次,买卖契结构如下
上述例子的买卖涉及三张买卖合约,须缴付三次釐印做楼契时四方均须签署,缺一不可,为保障业权转移顺利可要求卖方做「不可撤销售权书」。如甲给乙、乙给丙,丙可代甲乙签署买卖契,甲乙不出现亦不影响成交 (除非楼款不足,如甲或乙是蚀让 )
成交必须是同一日,成交时间每次转售最少推前三小时,如此类推
送尾数成交时间:
(注:因时间性为合约主要要素,迟到一分钟可被「杀订」)
12.3.2 不可撤销授权书 (Irrevocable Power of Attorney)
- 任何情况都不会被撤销或失效 ( 除非签名或内容有错 )
- 每次转售合约时一并签署,个人或公司均可
- 授权书必须具有可将授权 「下放」(Delegate) 之条文
- 一般由卖方律师草拟,买方律师批核,最终视乎双方协议,最理想在临约订明,以免争抝。
- 律师费一般各自负担
- 最理想由家保管
12.3.3 包供与续供的处理
发生情况
- 确认人 (卖方) 已经上会做衡平法按揭 (EM),每月要供会,而买方不上会,入伙时才付尾数
包供
- 卖方每月按时供楼,直至入伙赎回按揭,以无负债情况转手,在临时约中无须加上特别条文
续供
- 买家在签正式合约后开始代卖方供会。
- 须小心卖方收下买方供款但不供楼
- 双方应事先协议解决下列问题,每一细节必须清楚,避免发生争抝
- 只供利息?抑或本息?
- 供款交谁?卖方?银行?律师行?
- 第一次於何时供款?签约同日或该月之供款日?
- 利率改变怎办?
- 如供会以月息计算,最后一期怎办?
- 如有罚息期,期内入伙,谁付罚息?
12.3.4 续供问题
12.3.5 续供要注要事项
因楼花转售已无甚限制,用二手临约加附件 (即「楼花临时买卖合约附件」)已足够,且较简便。
卖方为第几手 confirmor 用以计算成交时间
- 卖方是否有上一手给予之「不可撤销授权书」,以决定是否可再做授权书,如无的话,可考虑不买
- 卖方或再上一手有否上会以决定是否储订或续供等安排
- 入伙通知是否已出或将会短期内出,以决定成交日期
12.4 转售的特点
好处
- 适合资金少之买家
- 按揭可高达当时之七成或以上
- 付款方式较有弹性
坏处
- 风险较高
- 二至三手衡平法按揭 (EM) 较难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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